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是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的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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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理论组.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是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的需要[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7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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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理论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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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当前,在学习五届人大通过的新宪法中,重温无产阶级革命导师列宁以下的这一教导是非常有意义的。他说:“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在阶级矛盾客观上达到不可调和的地方、时候和程度,便产生国家。反过来说,国家的存在表明阶级矛盾的不可调和。”(《列宁全集》第25卷,374页)法律和国家一样,是阶级斗争的产物,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统治的工具。它的存在和加强,总是受阶级斗争所制约的,资本主义社会是这样,社会主义社会也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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