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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社会责任--对传统公司法基本理念的修正
引用本文:陈明添. 公司的社会责任--对传统公司法基本理念的修正[J]. 东南学术, 2003, 0(6): 79-85
作者姓名:陈明添
作者单位: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基金项目: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A Revision of the Fundamental Concept of Traditional Corporation Law
摘    要:传统公司法的基本理念是,公司是为了实现股东的利益而存在的营利组织.但公司社会责任却认为,公司不能仅仅以为股东谋求营利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负有维护和增进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义务.这些利益相关者包括雇员、客户、债权人、社区等.我国应对公司社会责任立法普遍化的主张抱持谨慎态度,法律仍应坚持公司营利性的根本宗旨.

关 键 词:公司营利性  修正  公司社会责任
文章编号:1008-1569(2003)06-0079-07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A Revision of the Fundamental Concept of Traditional Corporation Law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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