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惩治诉讼诈骗规范的反思与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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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华生,赵斌良.对我国惩治诉讼诈骗规范的反思与对策[J].江西社会科学,2012(9):168-1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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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华生 赵斌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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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江西南昌 330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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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现行惩治诉讼诈骗的相关规范存在多重缺陷,有避重就轻、放纵犯罪之嫌,法律约束力不足,对诉讼诈骗的行为性质认识有误.基于依法惩治诉讼诈骗行为的现实需要以及“诉讼诈骗的性质仍为诈骗”的认识,国家无需修订刑法单独设立诉讼诈骗罪,而应当由最高司法机关出台刑事司法解释明确和统一对诉讼诈骗的刑事处罚.同时,建议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将刑法第305条规定的伪证罪扩充为涵盖所有诉讼领域,将刑法第307条第二款规定的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扩充为毁灭、伪造证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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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诉讼 诈骗 诉讼诈骗 伪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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