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应属于工伤——与陈新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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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河北金光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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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中国劳动》杂志2013年第7期刊登了陈新的文章《农民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受到事故伤害是否应当认定工伤》。文中提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顾某(1946年11月生人)2009年6月开始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2011年1月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9月20日工作时受伤。人社局认为顾某发生事故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工伤,决定不予受理;法院判决撤销了人社局不予受理决定。陈新撰文认为,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伤,应按民事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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