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没收财产罚在民法中的除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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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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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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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西南政法大学2008年度青年项目——无效民事行为研究(08XZ-QN-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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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法通则》第61条与《合同法》第59条就没收财产罚的规定,虽秉承了社会主义国家民事立法的共同特点,且对缓解不法原因给付的逻辑困境,打击和预防不法行为有一定作用。但究其实质,却与处罚法定原则相冲突,将损害当事人及其债权人的权益,同时也是对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之定位的乖违,在根本上背离了民法的私法本质,并且容易导致对违法行为的反激励后果。因此理应将其从民事立法中予以除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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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无效法律行为 没收财产 处罚法定 私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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