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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产品召回适用条件应完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第三条修改建议
引用本文:连婷.缺陷产品召回适用条件应完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第三条修改建议[J].经营与管理,2014(3):23-24.
作者姓名:连婷
作者单位:辽宁医学院,辽宁锦州
摘    要:正虽然部门规章对特定产品的召回适用条件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受长期以来立法领域"宜粗不宜细"思路的影响,加之部门立法、地方立法之上普遍存在的部门利益化、地方利益化倾向,使得总体上现行缺陷产品召回立法与召回制度的比例失调,而条文的内容可操作性

关 键 词:缺陷产品召回  管理条例  部门立法  利益化  地方立法  不合理危险  三条  产品缺陷  侵权责任法  特定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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