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产品召回适用条件应完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第三条修改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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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连婷.缺陷产品召回适用条件应完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第三条修改建议[J].经营与管理,2014(3):2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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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连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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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医学院,辽宁锦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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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虽然部门规章对特定产品的召回适用条件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受长期以来立法领域"宜粗不宜细"思路的影响,加之部门立法、地方立法之上普遍存在的部门利益化、地方利益化倾向,使得总体上现行缺陷产品召回立法与召回制度的比例失调,而条文的内容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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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缺陷产品召回 管理条例 部门立法 利益化 地方立法 不合理危险 三条 产品缺陷 侵权责任法 特定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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