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临近空间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但对其性质和法律地位尚缺乏权威的统一的认识。关于临近空间的法律性质存在着不同观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临近空间是否应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存在;二是临近空间与空气空间、外层空间的关系。尽管临近空间目前尚未在实在法上取得独立的法律地位,但是其应当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临近空间不宜发展成为与空气空间、外层空间相并列的第三类独立空间,而应是在当前空间二元划分之下的一个细分层次,从属于空气空间。可以通过设立临近空间的无害通过制度来调整临近空间中飞行需要与国家安全之间的冲突,其它方面则应适用空气空间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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