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以传统的监察视域而言,唐代的地方监察体系大致由两部分构成:唐前期的监察御史巡按州县、大臣出使巡察地方;唐中后期则归因于开元二十一年设置的采访处置使制度。就唐前后期的这些常规性方式而言,均职司监察。但若以监察的实效性来论,则几于形同虚设。事实上,唐代地方层级上贯通着多重监察路径。而在这些颇具实效的地方内部监察系统中,身为州府僚佐的录事参军之于地方政治和监察,均饰演着极为剧要的角色。录事参军的主要职权即为监察权,不仅涉及对州府内部官员的行政监督,同时又深入到州府财政、户口、粮食等多重领域的监察之中。对州府录事参军的考辨,可补传统监察视野的罅漏,亦能感知其在唐代地方监察体系中的真实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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