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立法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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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吕忠梅.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立法选择[J].江淮论坛,2024(1):117-12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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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吕忠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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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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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各种立法方式中,法典编纂从形式到内容都具有统领性,需要充分认识法典编纂的价值重塑、体系重整立法革新功能,在法典编纂启动之时进行合理的立法选择。综合法律命名的各种因素,法典名称更应注重其政治性、实质要素和文化要素,以“生态环境法典”命名是更优选择。针对我国生态环境立法实际,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应以“可持续发展”为价值目标进行法律关系评估和价值体系重塑;以编订为主,优化提炼污染控制法律规范;以纂修为主,系统整合自然保护法律规范;统筹编订纂修,补充完善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规范。在现行立法以行政监管制度为主的管控机制不能满足生态环境司法迅速发展需求的情况下,应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充分考虑裁判性规则的供给,建立行政监管与司法裁判并行的“共治”型法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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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生态环境法典 编订纂修 法律规范 监管机制 裁判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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