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中传播权界权范式的转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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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熊琦,雷征伟.著作权法中传播权界权范式的转换[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2):98-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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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熊琦 雷征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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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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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数字网络空间的知识产权治理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9ZDA164)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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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著作权法在立法上细化传播权规定的本意是便于司法裁判,实践适用中却仍然出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其他传播权的裁判分歧,产生分歧的原因可以归因于传播权彼此间悬而未决的边界。为界定传播权的边界,基于物权理论的事前界权范式将国际公约作为立法原意,边界先于个案界定且单纯决定私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基于侵权理论的事后界权范式则将国际公约作为立法历程,边界在个案中界定并衡量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由于事后界权范式融入了公私利益的价值判断,避免了权利边界的绝对化,其更符合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所以界权范式的转换有助于法院通过事后标准灵活调整权利边界,并将个案裁判有目的地作为实现公共利益的手段,从而尽可能地促成裁判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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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传播权 界权范式 法教义学 法的安定性 法律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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