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网络数字时代的到来威胁着版权人的利益,传统版权法的事后救济显得力不从心,具有正义和效率双重价值合理性的版权保护技术措施应运而生。但这种“围墙式”的保护方式打破了传统版权法业已确立的利益平衡,版权人和社会公众间的权利冲突凸现。新的利益协调机制的构建,必须跳出以义务人的规避行为为直接规制对象的立法框架,确立以规范权利人的技术措施设置行为为主的新型立法模式,对技术措施既保护又限制。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允许设置并保护控制使用作品的技术措施,限制设置控制接触作品的技术措施;借鉴日本和澳大利亚的做法,不禁止单纯的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只禁止商业性或公开提供规避技术设备或服务的行为,并规定若干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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