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的调整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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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少平.企业破产法的调整范围[J].武汉交通科技大学学报,2007,20(1):4-6,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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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少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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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法案室,北京10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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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直接适用范围和限定了参照适用范围。直接适用范围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按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其参照适用范围包括合伙企业,会计师类专业服务机构,农民合作社,民办高校的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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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破产法 企业 调整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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