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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人格的伦理属性
引用本文:丁雪峰.论民法人格的伦理属性[J].社科纵横,2006,21(9):97-98.
作者姓名:丁雪峰
作者单位: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宁夏,银川,750022
摘    要:近代民法人格制度是近代哲学和法律发展的产物。民法上的人格是人们平等、自由、独立且不可变更不可转让的资格。近代民法以人性理论为价值基础,其人格制度具有伦理属性。法人只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一种制度性工具,不能因其被赋予权利能力而使自然人人格的伦理属性被隐盖。

关 键 词:人格  人性理论  伦理属性  法人
文章编号:007-9106(2006)09-009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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