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地方性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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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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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必须遵守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围绕经济建设和服务改革开放原则、突出地方特色原则、协调原则和可行性原则。地方性法规具有从属性、不相抵触性、实施性、自主性、地域性和超前性等特征。地方性法规立法中存在着盲目性、地方保护主义、缺乏统一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有必要加强对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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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地方性法规 人大 常委会 民主 法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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