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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百年地下水法律性质的考察和启示
摘    要:日本虽缺乏全国性地下水综合立法,但其司法经历了土地所有人绝对所有权、权利滥用原则、社会公共资源和保护环境人格权四阶段。因而地下水逐渐脱离土地而独立,趋向公共物,并基于其流动性、循环性的特点,使得地下水法律性质需要从全流域视角考察。日本学说也经历了相应地过程,从土地构成说向土地分离说转移,并注重公法对私法的作用。日本的理论与实践对施行地下水国家所有、有偿许可的我国来说也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Legal Characters of Groundwater in Ja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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