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语言必须准确恰当——对《法律语言的教学与研究》的几点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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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白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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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叶长生先生在《法律语言的教学与研究》(载本刊1990年第4期)一文中,对法律语言的语法修辞问题作了较为全面的论述,读后使人获益匪浅。法律语言必须准确恰当。我同意叶文的基本观点,即“法律语言用语必须十分精密和高度准确,容不得半点含糊不清、语义两歧或其他种种语言疏漏。”“作为法律词语,都有精确的内涵和特定的适用范围,不能随意引甲或用其他词语去代替。” 用法律语言的特点来要求,我以为叶文在遣词用语及某些字句的安排上,多有错误之处。现摘录并纠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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