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大陆人民办理涉台继承若干问题探讨
引用本文:王坚.大陆人民办理涉台继承若干问题探讨[J].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2(6).
作者姓名:王坚
摘    要:近几年来,随着台湾当局允许民众来大陆探亲,打破了海峡两岸长期隔绝的局面。两岸民间交流逐渐恢复,探亲、观光日趋频繁,贸易不断增长。据有关部门初步统计,截止1991年3月,已有300万人次的台胞来大陆。与此同时,大陆同胞赴台探亲、奔丧、参观访问者也日渐增多。随着两岸民间交往的发展,衍生了一系列亟待解决的民事法律问题。其中,大陆同胞要求继承在台死亡亲人的遗产,占了相当大的一部分。针对这一问题,台湾“法务部”1988年9月函复台湾“内政部”的信件中第一次明确指出:“大陆人民依法可继承在台湾死亡亲人的遗产。”①台湾“财政部”又于1991年1月3日作出正式决定:“凡经台湾地区法院判决确定,大陆地区人民只要检具亲属关系证明文件办理遗产税申报,可以继承在台亲人的遗产。台湾稽征机构均可受理、并准予扣除各项亲属扣除款。”②关于继承的具体问题,在1990年9月18日台湾“行政院大陆工作会报”完成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草案》)中作了详细规定。因而,就目前而言,大陆地区人民可以通过一定途径取得在台亲人的遗产,但由于台湾当局人为地设置障碍,阻挠大陆继承人依法行使其继承权,在办理涉台继承中,遇到了一些实际困难。本文拟就这些实际问题提出来进行探讨。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