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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凶器抢夺”的立法思考
引用本文:吴珍文.“携带凶器抢夺”的立法思考[J].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15-16.
作者姓名:吴珍文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湖南长沙410000
摘    要:我国《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文从立法意图、立法缺陷和立法建议三个方面对"携带凶器抢夺"进行了立法上的思考。认为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是在重刑观念的影响下而将"携带凶器抢夺"拟制为抢劫罪的。而这种立法规定存在立法缺陷,违背了罪行相适应原则、犯罪构成理论的要求和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建议将"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作为情节严重的抢夺罪来处理。

关 键 词:“携带凶器抢夺”  立法缺陷  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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