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凶器抢夺”的立法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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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珍文.“携带凶器抢夺”的立法思考[J].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1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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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珍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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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大学,湖南长沙4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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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文从立法意图、立法缺陷和立法建议三个方面对"携带凶器抢夺"进行了立法上的思考。认为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是在重刑观念的影响下而将"携带凶器抢夺"拟制为抢劫罪的。而这种立法规定存在立法缺陷,违背了罪行相适应原则、犯罪构成理论的要求和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建议将"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作为情节严重的抢夺罪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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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携带凶器抢夺” 立法缺陷 完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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