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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人代位权
引用本文:刘海亮.论债权人代位权[J].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19-22,27.
作者姓名:刘海亮
作者单位: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山东,临沂,276004
摘    要: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我国《合同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代位权制度。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关 键 词:债的保全制度  代位权  构成要件  法律适用
文章编号:1001-8301(2002)01-0019-04
修稿时间:2001年8月2日

On the Creditor's Rights of Transfer
Liu Hailiang.On the Creditor''''s Rights of Transfer[J].Journal of Liancheng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2002(1):19-22,27.
Authors:Liu Hailia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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