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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之块”考辨
引用本文:何世英 ,陈斌.“与之块”考辨[J].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4(3).
作者姓名:何世英  陈斌
摘    要:五年制中学高中语文第二册《土地》后引了《左传》上一段文字:“出于五鹿,乞食于野人,野人与之块。公于怒,欲鞭之。子犯曰:‘天赐也。’稽首,受而载之。”课本将“与之块”注释为“给重耳泥块”,将“块”解作“泥块”是正确的。 《说文》“(土鬼)(块)”写作“”,说“”或作“(土鬼)”。那么“(土鬼)”与“”当为异体字。《说文》又以“”释“(土鬼)”,“(土鬼)”就是“土块”。《国语·吴语》:“(楚灵)王寐,畴枕王以而去之。”韦胎注:“,(土鬼)也。”《尔雅·释言》:“(土鬼),堛也。“段玉裁认为“堛”即“”之异文,可见“(土鬼)”,、堛三字都是“土块”的意思。晋杜预在注“野人与之块”这句话时,虽未对“堛”直接加以解释,却说:“得土有国之祥,故以为天赐。”可见杜预也是把“块”解作“土块”的,不然,何以有“得土”之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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