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由理性缘出人为自然、为自身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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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琳.康德由理性缘出人为自然、为自身立法[J].现代交际,2011(5):59-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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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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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大学哲学学院,湖北武汉,4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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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康德法学理论强调人的自然权利并具有鲜明的代表性,代表了传统西方法学中的一些重要观点。在我们看来,对于康德来说,如果理性能够不受任何外在于自身的因素约束,那么这种理性就是纯粹的,理性是一种自发的能动力量。自由是道德活动的先决条件;惟有自由的人才能自主自觉地行善、而不是被迫地行善;惟有自主自觉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违背自己意愿做出的事,既不是善,也不是恶。康德的法学理论可以细化为两个方面:“人为自然立法”“人为自身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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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为自然 自由 形而上学 道德世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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