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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性”与“优先性”——诺齐克与罗尔斯的自由之辩
引用本文:罗克全.“独立性”与“优先性”——诺齐克与罗尔斯的自由之辩[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5).
作者姓名:罗克全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教学与研究中心 吉林长春130012
基金项目:吉林大学新世纪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E03022)
摘    要:"自由,只有为了自由才能被限制",这是近代"启蒙运动"的一句名言。但是,自由如何被限制以及在什么程度上被限制,现代西方政治哲学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回答:其一,自由只能被自然概率所限制,这本身不能叫做限制,因而,自由是独立的;其二,自由只能因社会合作体系的平等需要而被限制,但是,必须保证自由前提下的平等,因而,自由处于优先地位。这就是诺齐克(RobertNozick)的自由主义与罗尔斯(JohnRawls)的社会契约论之间的差别,前者追求自由的独立性,后者追求自由的优先性。其目的都是为了解决"自由与平等"的矛盾。

关 键 词:诺齐克  罗尔斯  自由  社会秩序  社会正义

Independence or Precedence:--A Debate about Liberty between Nozick and Rawls
Abstract:
Keywords:Nozick  Rawls  liberty  social order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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