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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诈欺及法律责任承担
作者姓名:刘蔚  贾雯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学院 710063(刘蔚),西北政法学院 710063(贾雯)
摘    要:股票诈欺是指交易主体故意隐瞒实情或制造虚假事实,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且做出一定的行为。在股票交易中,诈欺可谓各式各样,种类繁多。主要有:上市公司作不实申报,隐瞒重大事实;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私下串通或内外勾结,同时买卖一种股票,造成股票虚假供求,扰乱价格;散布虚假的或被误解的消息以诱使他人买卖股票;以投机为目的连续高价买入或低价卖出某一种特定股票,影响行情等等。尽管诈欺行为各式各样,但都脱离不了两个最基本的特征:1、诈欺人主观上故意,即诈欺人明知自己隐瞒实情或制造虚假情况的行为会导致他人对其信任而为意思表示,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2、被诈欺人为错误的意思表示,即诈欺人隐瞒或制造虚假情况已对被诈欺人产生了效果。如果只有诈欺人的诈欺行为,而无被诈欺人的错误意思表示,这样的诈欺不具有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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