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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购房者不利的商品房预售裁判规则的反思
引用本文:杨遂全,李娟.对购房者不利的商品房预售裁判规则的反思[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4):45-49.
作者姓名:杨遂全  李娟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经济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哲学社会基金重点项目《农村房地产权城乡间流转与遗产继承》(杨遂全主持)(批准号:13AJY013)
摘    要:现行商品房买卖纠纷司法解释对购房者多有不利。首先,抵押已售房屋的土地而迟延办证,司法认定只赔购房者已付房款利息,远低于担保公司为开发商担保收益。其次,司法无视开发商事先许诺"转正",概判市民买"小产权房"完全无效,明显不公。再者,商品房面积大于合同3%部分由购房者按原价付款,诱使开发商故意超约建房。交钥匙未过户即转移意外风险,也在坑害灾民。目前购房者需事先用合同预防法规漏洞。未来立法应以违约成本收益实情平衡双方利益,预防和制裁违约。

关 键 词:商品房预售  商品房买卖纠纷  立法矫正  违约成本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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