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针对医疗保险合同 |
| |
引用本文: | 秦昕.论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针对医疗保险合同[J].决策与信息,2009(7):191-192. |
| |
作者姓名: | 秦昕 |
| |
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民商经济法学院2007级三班 |
| |
摘 要: | 损失补偿原则设立的目的是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不当得利,从而规避可能因此而产生的道理风险。一般认为该原则仅适用于财产保险而在人身保险中没有适用的空间,我国保险法也采纳了这样的观点,将具体表现该原则的代位权制度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一节中,而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该制度。但是人身保险各个险种的性质并非完全相同,其中除人寿保险外的一些保险(如医疗保险)具有损失补偿的性质,因此基于损失补偿原则的理念,损失补偿原则也应适用于这些保险种类。
|
关 键 词: | 损失补偿原则 人身保险 医疗保险代位权制度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