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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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俊杰.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J].管理科学文摘,2010(2):1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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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俊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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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神飞集团有限公司,上海200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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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我国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含义与建立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是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后颁布的,其中在第四章离婚中增加了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具体条文是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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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 无过错方 家庭暴力 会议通 重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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