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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未成年人乘坐城市轨道交通法律问题研究
引用本文:王荣珍,潘美娟.民法典时代未成年人乘坐城市轨道交通法律问题研究[J].学术研究,2022(3):78-84+177.
作者姓名:王荣珍  潘美娟
作者单位:1.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摘    要:我国缺乏关于未成年人乘坐城市轨道交通的统一立法,不同城市有关规定存在着差异,给未成年人出行带来不便。与此同时,民法典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进行了调整。在此背景下,对未成年人乘坐城市轨道交通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具有现实意义与理论价值。应以年龄为标准判断未成年人可否单独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并将可单独乘坐的年龄界限设定为8周岁。对于不能单独乘坐城市轨道交通的未成年人,1名成年旅客可以陪同免费随行的人数不应限制且均予免费,以推动实施优化生育政策及其配套支持措施。对于可以单独乘坐城市轨道交通的未成年人包括法律上拟制为成年人的未成年人,均给予成人票价50%的优惠,以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平等保护。

关 键 词:民法典  未成年人  民事行为能力  城市轨道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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