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来源不明”成贪官逃遁之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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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之如.莫让“来源不明”成贪官逃遁之道[J].金陵瞭望,2008(6):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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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之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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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刘锡荣所说的情况,在时下确非个别.而有其普遍意义。对于官员尤其是相当级别的“大官”来说.因贪丢官,断送了前程还要入狱失去自由.细想起来真是很不划算、太不值得。然而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最高判刑5年”的法律规定,许多贪官便释然了:贪得千万上亿.即便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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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贪官 普遍意义 法律规定 自由 判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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