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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法调整对象新探——兼与吴宗金同志商椎
作者姓名:毛为民  周春梅
摘    要:吴宗金同志《论民族法调整对象》(《中央民族学院学报》1992年第3期)一文,认为民族法的调整对象是民族关系,并指出民族关系“是指各民族间的相互关系”。很显然,其言下之意即:民族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各民族间的相互关系。我们对此不敢苟同,特拟此文,与吴宗金同志商榷。 诚然,民族法不能不调整各民族间的相互关系,即各民族间的相互关系当然地属于民族法的调整范围。但是,各民族间的相互关系并非民族法所要调整的全部内容!如果认为民族法的调整对象仅仅限于各民族间的相互关系,则未免把民族法看得太狭隘了(实即把民族法与“民族关系法”混为一谈),而且与我国有关民族立法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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