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本文从比较分析的角度 ,探讨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与民族区域“自治”在自治产生的依据、自治程度、自治机构的职能及自治效力范围等方面的差异 ,揭示了两种自治形式不同的属性和特征。同时本文也认为 ,两种自治形式的这些差异 ,只是自治“量”的区别 ,自治的“质”则未改变。并在此基础上 ,得出了有关自治的以下几个结论 :第一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 ,自治始终是解决国内差别的有效手段 ,体现了社会主义模式多元化、多层次的特点 ;第二 ,不同的区域问题只能用不同的自治形式加以解决 ,故两种自治形式不存在互换或替代的可能 ;第三 ,从自治本身的内在发展规律看 ,自治只是作为一种特定的历史现象存在的 ,其不仅有产生、发展的过程 ,也有最终归于消亡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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