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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判例、解释例——民国初期的司法机关“立法”
作者姓名:张道强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 河南郑州450001
摘    要:民国初期,由于立法机关不能正常运作,最高司法机关大理院以判例、解释例的方式事实上代行了立法机关的一部分立法权力。判例、解释例有其产生的必要性、可能性,并具有特定的运作方式。判例、解释例在近代法制史上产生过一定的历史影响。

关 键 词:大理院  判例  解释例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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