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制度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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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仰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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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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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事由,除了包括保险法的规定外,尚应当包括保险合同约定由保险人垫缴保险费,而垫缴的本息超过保单的现金价值以及保险单质押借款未偿还的本息超过了保单的现金价值这两种情形,对此,可以分别采用解释合同法68条及物权法216条等条款予以解决。保险合同的复效不应要求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只要投保人或者其他利益主体交付保险费,人身保险合同即应复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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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身保险合同 中止 现金价值 复效 缴纳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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