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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判决书体例写法的改革
引用本文:宋兆东,陈少玉.浅论判决书体例写法的改革[J].山东社会科学,1999(6).
作者姓名:宋兆东  陈少玉
作者单位: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摘    要:一、改革现行判决书样式内容的必要性首先,改革现行判决书的体例写法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我国要建成民主、文明的法制国家,公正、文明的法制环境要有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的保障,判决书不表述证据,拿法官主观的判断来确定当事人责任,且不说理或说理不充分,判决无据无理,无法体现司法公正,使人感到有种强加于人的感觉,使受众感到法院在搞一言堂,法院主观武断。其次,改革现行判决书的写法是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进行审判方式改革的一个中心就是法官判案由“坐堂问案”向“居中裁判”过渡,庭审注重的是举证、质证的环节,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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