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建设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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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林永俣,刘豪兴.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建设问题[J].社会学研究,199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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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林永俣 刘豪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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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文史研究馆
(林永俣),复旦大学(刘豪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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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社会保障制度立法建设的认识问题 我们现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要有一个高起点,也就是要高瞻远瞩,建立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那末,相应地要从速加强社会保障立法建设工作,及时运用法律手段来制定有关的社会保障法规,如社会保障法、社会福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保险法、健康保险法、劳动法、妇女儿童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等等,以保护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稳定社会秩序,增加人民的安全感。同时,也要注意国际有关组织所制订的社会保障法规,如联合国人权宣言的有关社会保障条款,国际劳工组织的有关社会保障法规(例如1952年的第102号公约,即《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等等),以及日内瓦国际社会保障协会(Internat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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