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药品流通后之安全观察义务——行政监管与侵权责任的交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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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田野,焦艳玲.论药品流通后之安全观察义务——行政监管与侵权责任的交错[J].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1(2):23-3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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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田野 焦艳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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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天津大学文法学院 天津300072 2. 天津医科大学医学人文学院 天津300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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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资助项目“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损害之法律救济研究”(项目编号:09YJCZH0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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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药品本身的风险性决定了药品不良反应难以在上市前完全避免,因此流通后安全机制至关重要。生产者在药品上市后就其安全仍负有继续观察义务,其兼有私法与公法义务之性质。观察义务在药品责任制度体系中具特殊意义,尤其是限制发展风险抗辩的适用。观察义务包括报告、警示、召回等一系列义务,其散见于不同规范中,有加以体系整合之必要。于观察义务履行的效果问题上,应处理好行政监管与侵权责任的关系,使善尽监管义务者获得适度侵权责任的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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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药品 观察义务 体系整合 行政监管 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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