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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金融法品性的历史考察
引用本文:韩龙.现代金融法品性的历史考察[J].江淮论坛,2010(4):93-103.
作者姓名:韩龙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73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法治和法学理论研究项目 
摘    要:根据法的发展演变的一般规律,不同历史时期处于不同发展水平的金融业和金融关系需要不同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在古代,金融法律规范体现在诸法合体的"峻法"中。近代虽然有规范金融机构及其市场行为的少量规制性规范,但金融关系多是由民商法律规范来调整。现代金融法是金融规制之法,规制是现代金融法的基石和支柱。金融规制在很多情况下需要通过重塑或再造金融交易关系来表达和实现,因此,金融法不能简单地等同于行政法。同时,由于调整金融交易的许多规范是金融规制的产物和体现,因此,现代金融法也不是金融民商法。金融规制所根植的社会经济根源及金融规制的目标,意味着金融法具有独特的功能和作用,决定着金融规制的范围和程度、正当性和合理性。现代金融法制建设和金融法学研究应重在解决金融规制及其科学性问题。

关 键 词:现代金融法  品性  历史考察  金融规制

Historical Perspectives of the Characters of Modern Financial Law
Han Long.Historical Perspectives of the Characters of Modern Financial Law[J].Jiang Huai Tribune,2010(4):93-103.
Authors:Han Lo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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