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关于我国应以何种途径发展跨国公司,存在着以政府力量为主导和以市场力量为主导两种倾向。本文认为,以政府力量为主导作为发展跨国公司的基本途径赖以成立的前提,即(1)政府有愿望和能力组建高效率的跨国公司;(2)政府主导型跨国公司比市场机制下自发形成的跨国公司更为有效,这二者都是不成立的。市场机制由于其竞争机制、信息优势和创新优势,应该成为发展跨国公司的基本途径,而市场化的进程已经使得我国基本具备了通过市场机制发展跨国公司的条件。本文还认为,由于市场竞争和产业政策兼容性较差,过多的产业政策是不利于市场机制发挥作用,从而不利于发展跨国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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