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职工被错误处理 单位应补发工资
引用本文:谢东成,陈朝杰,郑英海.职工被错误处理 单位应补发工资[J].人才瞭望,2006(4):104-104.
作者姓名:谢东成  陈朝杰  郑英海
作者单位: 
摘    要:张某,男,59岁,某县石油公司副经理。1993年10月,公司的主管部门(某县商业总公司)认为张某贪污公款4500元,向县监察局写出报告,请求给予张某处分。县监察局先后于1993年、1995年、1997年三次对他做出了开除留用1年、延期恢复公职1年、撤销副经理职务的处分决定;张某认为自己是冤枉的,几年来连续不断地向有关部门反映和申诉。该县监察局经过复查后认为,原定结论不实;于2001年9月作出复查决定,撤销对张某的处分决定,并说明恢复其石油公司副经理职务。张某受处分期间,

关 键 词:错误处理  职工  工资  补发  中国  《劳动法》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