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近代化与律师公会制度的建立 |
| |
引用本文: | 李严成,邹爱华.法律近代化与律师公会制度的建立[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1). |
| |
作者姓名: | 李严成 邹爱华 |
| |
作者单位: | 湖北大学近代司法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062 |
| |
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1BZS043 |
| |
摘 要: | 《大清律例》是传统法律的集大成者,但康乾时期仍开创了“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的”修例原则。近代中国发生“几千年未有之变局”,晚清政府反而停止了修例,表明传统的法律已经不能适应转型的近代社会。“以夷制夷”没能有效地治理外国人,反而丧失了“治外法权”。为废弃“领事裁判权”,晚清政府移植、模仿西方律师制度,启动中国法律近代化。近代西方将律师界定为自由职业者、律师公会为非政府组织,近代中国在定性自由职业者与社会组织性质的同时融合了中国元素,建构了国家与律师公会双重治理模式,规范了律师公会治理体系,建立了律师公会制度。
|
关 键 词: | 法律近代化 律师公会 社会组织 治理体系 |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