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拾得制度立法的再思与重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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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郑天锋.遗失物拾得制度立法的再思与重构[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2011(1):112-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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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郑天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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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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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物权法》中遗失物拾得制度的第一位立法目的在于促进拾得物之返还,围绕这一目的,应分别建立"奖""惩"机制。从维护社会道德出发,优先鼓励无偿返还,在此前提下也承认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此为奖励机制;将侵占他人遗失物的行为认定为侵权行为并使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以保护失主的利益,此为惩罚机制。遗失物拾得制度的第二位立法目的在于合理确定无人认领物的归属。基于此目的在立法中应合理确定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可由拾得人有条件取得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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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遗失物 奖惩机制 拾得人有限取得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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