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俄国公社的理论和在我国的实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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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万纶.论马克思俄国公社的理论和在我国的实践[J].云南社会科学,198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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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万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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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十九世纪七十年代至八十年代初,出现了一次关于俄国公社的大论战。马克思对俄国公社的性质、地位和命运给予极大的关注并进行深入的研究,赞扬了车尔尼雪夫斯基的观点——俄国公杜的发展有两种前途,一是通过摧毁公社以过渡到资本主义制度,一是通过发展俄国特有的历史条件,保存公社以避免资本主义发展阶段,车尔尼雪夫斯基赞成避免资本主义发展阶段及其解决办法。马克思认为,割断了公社社员之间血统亲属联系的俄国公社,不同于较古类型的公社,它具有两重性,即在公社内一方面耕地仍归公社所有,是公社财产,另一方面在公社内房屋及其附属物——园地又属农民私有,是私有财产,因此,这里是公有因素和私有因素并存。俄国公社两种可能的前途的根源,就在于农村公社所固有的两重性。马克思深入论述了俄国公社可能避免资本主义整个发展阶段的国内外条件,提出关于落后国家或民族在一定条件下,超越资本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的光辉思想。 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结合我国的实际,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我们党明确提出我国少数民族要和汉族人民一道,共同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问题。这不仅是一种客观历史的必然性,而且已变成了活生生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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