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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合作经济的国家立法回应——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为主例
引用本文:韦以明,周毅.区域合作经济的国家立法回应——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为主例[J].学术论坛,2006(10):105-111.
作者姓名:韦以明  周毅
作者单位: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
2. 广西社会科学院区域发展研究所,广西南宁,530022
摘    要:文章以国内目前最大的区域合作经济——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为重点分析材料,认为区域合作要经久不衰并实现多赢,必须从区域协调层面上升到国家协调层面,淡化政策调整、强化法律调整。“十一五”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应授权国务院先行制定专门行政法规《区域合作经济促进条例(暂行)》,到“十二五”末期上升制定为《区域合作经济法》;建议常委会制定《行业协会法》,促进区域合作机制的市场化,防范地方政府在“多边行政”期对经济事务的不当干预;同时建议对正在起草中的《财政转移支付法》《西部开发促进法》的内容作相应调整,对几部污染防治法作相应修改,并就处于大江大河中上游的民族自治地方与下游发达省份开展区域合作的补偿机制出台部门规章。

关 键 词:行政区经济  合作区经济  区域协调  国家协调  立法
文章编号:1004-4434(2006)10-0105-07

National Legislation to Respond to Regional Economic Cooperation
WEI Yiming,Zhou Yi.National Legislation to Respond to Regional Economic Cooperation[J].Academic Forum,2006(10):105-111.
Authors:WEI Yiming  Zhou Yi
Abstract:
Keywords: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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