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违约金过低的调整与重构 |
| |
引用本文: | 黄伟松,刘嬿妮.论我国违约金过低的调整与重构[J].才智.人事人才,2009(20). |
| |
作者姓名: | 黄伟松 刘嬿妮 |
| |
作者单位: | 东南大学法学院; |
| |
摘 要: |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违约金低于违约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较之国外立法,我国法律的上述规定存在一定的模糊和缺陷。这不仅造成学术界纷争不断,实务界亦难有统一把握。本文将详细检讨第114条规定的不足,并对现有制度予以重构。
|
关 键 词: | 违约金 赔偿性违约金 损失 合同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