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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问题的探讨
引用本文:刘德朝.教唆犯问题的探讨[J].中州学刊,1986(6).
作者姓名:刘德朝
作者单位:河南省公安厅
摘    要:教唆犯是共同犯罪人的一种,是犯罪意图的制造者。他唆使别人犯罪,侵犯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历来是刑法打击的重点之一。为了及时准确地打击教唆犯,保障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本文拟教唆犯的几个问题略作探讨,供参考。 我国刑法广采古今中外有关教唆犯的研究成果和立法经验,比较科学地规定了教唆犯的概念和处罚原则。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可以看出,教唆犯就是故意地引起他人犯罪意图的人。任何事物的存在都由特殊条件所决定。教唆犯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人,必然也有特殊的构成条件。 (一)从主体看,成为教唆犯的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并且一般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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