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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自治区经委 监察厅 统计局关于统计工作中违纪违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试行)》的通知
摘    要:最近.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统计局关于统计工作中违纪违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试行)》(宁党办[2004]58号),《通知》要求全区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各大型企业认真遵照执行。为了搞好全区统计系统的贯彻执行,现将《通知》转发各地区、各单位.并就学习贯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关 键 词:自治区  监察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  违纪违规行为  大型企业  地区  党委  党纪  学习贯彻  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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