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协议无效,有权主张供养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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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问:
我哥哥周某今年74岁,体弱多病.自从老伴因病去世后,唯一的儿子周小某游手好闲,对父亲不管不问,更谈不上抚养照顾.后在村委会的努力下,2006年10月,周某以“五保户”名义与乡敬老院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约定由敬老院抚养、照顾周某生活,周某百年后,其所有的财产(当时主要指周某价值约6000元的旧平房)由敬老院无偿接收.2015年3月中旬,周某在敬老院外道路上行走时遭遇车祸身亡,获得16万元的赔偿金.事后,周某的儿子周小某以父亲与敬老院所签订的协议财产并未包括其后获得的死亡赔偿金为由,诉至法院,主张16万元的赔偿金应由其继承.请问会得到法律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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