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社会和谐的路径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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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立言,陈宏彩.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社会和谐的路径选择[J].湖南社会科学,2006(5):2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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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立言 陈宏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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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全国MPA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北京,100872 2.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浙江杭州,31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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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和谐社会的建设必须从多种角度进行审视并注意借鉴国外先进的制度安排和路径选择。行政监察专员制度是当今世界上影响日盛并为许多国家效仿的重要制度之一。行政监察专员制度以其独特的价值诉求、对点滴社会冲突的及时化解以及对其他权利救济机制的有效补充等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和谐,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制度安排和路径选择。根据我国的国情,我们有必要建立行政监察专员制度,发展和创新公民权利救济机制,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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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监察专员制度 和谐社会 路径选择 |
文章编号: | 1009-5675(2006)05-02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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