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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登记中的混合侵权及其责任——公私法的双重视野
引用本文:杨解君,才凤敏.不动产物权登记中的混合侵权及其责任——公私法的双重视野[J].江苏社会科学,2010(3).
作者姓名:杨解君  才凤敏
作者单位:1. 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210009
2. 南京工业大学,10009
基金项目:2007年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摘    要:在行政、民事混合侵权的情况下,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的认定与承担在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在性质上,不动产登记应属行政行为,登记机关因"错误"登记而引发的赔偿责任应为国家赔偿责任,其归责原则适用过错原则;在责任承担方面,登记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应与民事侵权人按份额承担各自的责任;在责任的实现程序上,行政与民事问题应一并解决.

关 键 词:混合侵权  不动产物权  登记机关  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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