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律师与注册会计师在证券法领域的关系调整
引用本文:孙学海,王彦勇.论律师与注册会计师在证券法领域的关系调整[J].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5(6):57-61.
作者姓名:孙学海  王彦勇
作者单位:中共淄博市委党校,山东,淄博,255033
摘    要:当前的审计制度非常强调对第三人的保护,重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而当前的律师制度基于对客户利益的保护等方面的考虑,规定律师对客户的一些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这样,会计师基于审计需要而向律师调查客户的情况,或者要求律师对特定的事项进行法律判断时,律师有可能基于自身的职业道德要求拒绝会计师的要求,从而发生冲突。解决这种冲突主要有三个途径,即行业协商的方式、立法明确规定律师会计责任的方式、混业经营的方式。处于冲突中心的公司,应当慎重对待这种冲突。

关 键 词:律师  注册会计师  证券法  上市公司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