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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与注册会计师在证券法领域的关系调整
作者姓名:孙学海  王彦勇
作者单位:中共淄博市委党校,山东,淄博,255033;中共淄博市委党校,山东,淄博,255033
摘    要:当前的审计制度非常强调对第三人的保护,重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而当前的律师制度基于对客户利益的保护等方面的考虑,规定律师对客户的一些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这样,会计师基于审计需要而向律师调查客户的情况,或者要求律师对特定的事项进行法律判断时,律师有可能基于自身的职业道德要求拒绝会计师的要求,从而发生冲突。解决这种冲突主要有三个途径,即行业协商的方式、立法明确规定律师会计责任的方式、混业经营的方式。处于冲突中心的公司,应当慎重对待这种冲突。

关 键 词:律师  注册会计师  证券法  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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